一、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
2、用人单位当年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二。补贴保险类型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当年就业困难人员,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以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时间计算)。
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1.养老保险补贴:1-4月以2018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153元的60%(3691.8元)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给予补贴;5月至12月,以2018年全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3154.2元)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2.医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
3.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以呼和浩特市2018年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116.8元的60%(3070.08元)为缴费基数,按0.5%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根据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五、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一)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凭《呼和浩特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到各县社会保险费核定窗口和地方税务征收机构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实现缴费后,持缴费票据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当年新吸纳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缴费票据,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到单位所在地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返还手续。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鉴定名册;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和征缴机构盖章的缴费花名册;
5.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表;
6.就业和失业登记证;
7.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
六。其他相关问题
1、外地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在规定的补贴险种内,按照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
3.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应当将所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逐年补贴情况记录在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4.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得同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认真做好2019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工作,严格掌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要加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取消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各级审计机关违反规定审批,造成就业资金损失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