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实习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2]214号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宁党办〔2022〕3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1号)。现就做好2022年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如下。
一、实习对象及工作内容
实习对象为离校后两年内(2021年、2022年)未就业的宁夏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特教学院职业教育毕业生,以及区外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没有专业限制,每个大学毕业生只能实习一次。基层实习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从报名之日起算。实习主要在科技、教育、水利、卫生、司法、民政、移民、乡村振兴、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机关事业单位。实习期1年(2022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实习期满后,毕业生自主择业。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为一类区,每人每月195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二类区,每人每月1840元;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靖远县、彭阳县、海原县为三类区,每人每月1750元。高校毕业生实习期内,市、县(区)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购买限额不超过50万元的商业意外险(对入职不满3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其意外险在离职后自动失效,新入职的高校毕业生继续享受原购买的商业意外险);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完成实习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上述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拨付。
二。实施部门和选择方法
高校毕业生在机关事业单位实习,采取实习单位网上发布实习岗位需求信息、高校毕业生网上报名、人社部门网上派遣、实习单位网上考勤等管理模式。
(1)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实习岗位需求的信息发布、报名、选拔、考勤考核,以及协调财务部门发放生活补贴。
(二)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选拔、属地管理的原则,安排所辖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市、县(区)实习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职人数和出勤考核情况予以核拨。
三。组织实施
(1)报名。7月20日前,区直部门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有高校毕业生实习需求且之前未注册的,应随身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宁夏公开招聘网(www.nxjob.cn)注册用户。
(2)申报要求。7月31日前,区直部门和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登录宁夏公开招聘网,填写《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网络信息表》(附件1)。
(3)张贴帖子。8月1日起,依托宁夏公招网,发布全区实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
(四)组织报名。8月8日起,高校毕业生登录宁夏公招网,打印《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网上报名表》(附件2)。8月31日前携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当场办理了派遣手续。
(5)实习派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与实习单位的对接工作。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实习,9月底前,选调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对入选后因组织和个人原因退出实习,且实习单位有空空缺的,原则上可以递补。补货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请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0月31日前将《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登记表》(附件3)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备案,每季度末上报在职高校毕业生实际人数。
四。实习管理
(一)实习单位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工作,尽量考虑高校毕业生的专业对口和兼顾其专业倾向,安排合适的实习岗位,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高校毕业生通过实习真正增长才干、得到锻炼。
(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实习管理办法》(宁人社〔2021〕15号)要求,高校毕业生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填写高校毕业生书面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期内中断实习的,要及时向实习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区级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备案。高校毕业生离开实习单位后,基本生活费立即停发。
(3)高校毕业生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实习。对隐瞒真相、多地点实习、多岗位领取基本生活津贴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基本生活津贴和社会保险津贴,取消其实习资格。
(四)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需要请假处理个人事务的,须填写请假登记表,经实习单位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级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备案。严格控制事假天数,事假月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超过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基本生活费;当月病假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超过7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助,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实习期内,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假超过一个月或病假超过两个月者,终止实习期。
(5)高校毕业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参加资格审查,导致首月实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发基本生活补贴;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实习期间,因自主创业或身体状况等原因终止实习,当月在岗时间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费。
(六)实习期间,实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应立即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级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报告,停发基本生活补贴。对违反规定的实习单位,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七)在区直部门实习的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支付,报自治区财政厅支付。
(8)完成实习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实习单位出具的证明,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每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22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2023年按实际在岗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提供的缴费凭证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0日。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实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在岗实习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冒领基本生活费等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财政厅等部门适时对各地的执业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把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当前就业形势和实习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科学管理,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2)各地要结合“三送五进”宣传活动,加大2022年高校毕业生在机关事业单位实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认知度。
(3)各地要组织实习单位按时集中发布岗位信息,确保高校毕业生在报名时有更多的就业选择。
(四)各地要加强对实习单位的业务指导,督促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
(五)各地要提高高校毕业生在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全面实行实习单位申报需求、发布岗位、实习登记、实习派遣、考勤申报无见面全流程。
联系人:张宝斌、刘一佳,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电话:0951-5019029 5057308
电子邮件:14709596573@163.com
附:1。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岗位网络信息表(供实习单位参考)
2.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实习登记表(供高校毕业生参考)
3 .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报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0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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