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约车新政要求

a岛2022-08-26  7

2019年上海网约车新政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出门前,我们可以在网上搭车,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避免了等出租车或公交车的麻烦。那么,上海网约车的新政策是什么?今天,边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海网约车新政新规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约车发展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绿色环保、安全运营、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运费率)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上海市网上通信和全国通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条件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除符合法律(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4)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网络汽车共享平台申请材料)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除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线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二)本市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的信息。

第八条(网约车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

(二)符合可以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3)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四)通过商用车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五)投保商业交通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将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够向公安机关发送紧急信息的紧急报警装置。

第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驾驶机动车的;

(三)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

第十条(许可证的有效期)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网约车平台公司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车辆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申请网上拼车的限制)

个人只能申请从事自有车辆之一的网约车业务,且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除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业务。

从事网络约车经营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行业经营)

网约车和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十三条(费用和税收)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络汽车共享平台的责任)

网约车经营服务发生安全事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签订其他协议,应包括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意外伤害的保障条款。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的保护)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驾驶员、专车驾驶员、乘客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专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安全)

汽车共享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mainland China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出口上述信息和数据。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商业服务标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二)禁止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发布电召车信息。

网络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2)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禁止巡游,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旅游车营业站区域内行驶;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从事网约车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络拼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驾驶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运营秩序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采取暂停业务承接、注销平台登记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获取和查阅辖区内汽车共享平台公司的车辆登记、驾驶员注册、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通信部门、公安部门、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相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规定,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利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被认定违法违规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领土服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网上车辆和驾驶员的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为本地区内网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者紧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机场、火车站区域内发布召车信息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受理其新车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二十二条(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纳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卸、损坏或者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约车旅游揽客,或者在机场、火车站游览车营业站区域内揽客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将车辆交由他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对非法客运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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