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怎么办理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一、基本信息
二。验收条件
1。合格且完整的材料
三。设置基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供收养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收养登记的管辖和所需证件、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范围和需要出具的文件、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四。收费依据:此事不收费。收费标准:此事不收费。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材料
没有
不及物动词处理过程
没有
七。呼和浩特地区中国台湾省公民收养登记和注销收养网上预审地址:呼和浩特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