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和开户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存款登记基本信息表;
(2)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4)单位预留印鉴;
(5)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6)《住房公积金汇算清册》及其汇总表等。
2.新录用或者调入单位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持录用文件(编制部门认可的格式)或者劳动合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
3.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台账,并出具有效证明。
二。变更和取消
1.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或质监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3)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
2.如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发生变更或者不一致的,单位应当及时持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公安部门出具的员工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2)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
3.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合并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的,提供上级机关的批准文件;
(2)企业单位解散或合并的,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4)经办人身份证。
4.注销登记前,单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按照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注销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注销手续;
(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注销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三。转移和密封
1、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
(1)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员工工作调动的证明;
(2)员工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封存的,原单位应当自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一)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资关系的证明或者员工工作调动的证明;
(2)员工身份证;
(三)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有单位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3.员工工作调动至异地的,账户资金原则上以电汇或信汇方式转入新工作地管理中心。不能直接转移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允许职工销户,全额提取。
4.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转入手续:
(一)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证明;
(2)新机组的验收证明;
(3)员工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