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条件
1.当事人均为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已在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或一方现常住户口在呼和浩特市或部队驻地在呼和浩特市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至今仍维持该情形;
3.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查不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如果确认当事人有婚姻关系,可以为其领结婚证。不能确认的,不更换;
5.当事人持有下列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补充材料
1.当事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集体户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一页和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出具证明时,根据无居民身份证军人的具体情况,在证明右上角标注“暂无居民身份证,预备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无居民身份证,暂无预备公民身份号码”,并加盖标记);
2.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档案材料;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遗失证明和足以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
4.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婚姻登记处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用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委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结婚登记时间和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客户还应提交其身份证件;
5.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应当向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可以是变更证明)。如果改名是用户口本上以前的名字反映的,也可以受理;
6.以上提供的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一致,不变,并加盖公章或其他印章清晰;不一致或者不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或者履行换证手续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
重新发布过程
1、检查上述文件及证明材料;
2.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婚姻登记申请人诚信承诺书》的“确认人”栏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声明人”栏签名,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宣誓委托人”栏签名。
3.申请补领离婚证的一方提交近期2寸单身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4.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陈述。符合补发条件的,打印《婚姻登记证审核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5.补办婚姻登记证时,见证当事人本人在《补办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栏中亲自签字并打印婚姻登记证给当事人。
6.当事人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因再婚导致申请补发时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离婚证;
7.不具备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条件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