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其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公办发〔2016〕264号第十六条以户为户籍单位,在同一住所共同居住或者单独居住的常住人口,建立为一户。除特别说明外,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非住宅建筑和违法建筑不得登记为常住户口。
第八十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外地居住的,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符合拟迁入户口迁移政策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登记。
第八十一条公民申请户口迁移登记,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发放居住证;
(二)持居住证向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发放居住证;户口迁出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应当识别准迁证的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迁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记录迁出信息,并在户口簿内页标注迁出。
(三)凭户口簿、居住证、居住证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公安机关在进行户口迁移登记时,应当在网上获取相应的迁移证明或者准迁移证明信息,并与纸质证明信息进行核对。核实不一致的,联系发证地公安机关专门管理员,确认迁移证信息无误的,应当当场办理;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迁移证件的,应当终止业务,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如果在盟市内迁户口,可以一站式办理。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不使用居住证和居住证。
第八十三条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经常异地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一)在经常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并长期居住的;
(二)夫妻相互投靠的;
(三)未成年人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
(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投靠子女的;
(五)符合市政府(行政公署)规定的户口迁移条件;
(六)符合本规范中其他户籍迁移要求。
处理基础
1.设置基础
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及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和居民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4.其中一个子女在新城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5.父母的结婚证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
7.填写结算申请表。
8.身份证标准照片
处理流程
1.接受
2.回顾
3.决定
4.完成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处理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