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全部

魅族E22022-08-25  26

最新交通法规包含哪些内容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无论我们开车还是步行外出,我们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公园里,相关部门和机构拿出了最新的交通法规。为了更好地规范我们的出行,我们也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那么最新的交通法规有哪些内容,尤其是广大市民特别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

第一节机动车辆

第四条机动车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的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a)改变机动车辆车身的颜色;

(2)更换发动机;

(三)改变车身或者车架的;

(4)厂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五)营运机动车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还应当交验;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变动,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当事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应当向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a)当事方的身份;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和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限届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宣布该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无效。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机动车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为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和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宜。

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辆前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牵引车及其挂车应在车尾喷涂放大的品牌,字样正确、清晰。

机动车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的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乘用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警可以查询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连续行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的检定,监督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自注册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满5年的,每6个月一次;

(二)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四)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每年检验一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已登记的机动车在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相关信息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检验不合格。

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喷涂,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员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经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的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不要当教练。学生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于考试不及格的人,要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操作公交车或者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零记分,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少于12分,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零;分数虽未达到12分,但仍有未缴纳的罚款,该分数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参加考试外,还应当参加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清零记分,交回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参加驾驶技能考试的,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驾驶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拒绝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满12分的,应当换发有效期为10年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应当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验证。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或者损坏,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遗失、损坏、过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道路交通状况

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灯、非机动车灯、人行横道灯、车道灯、方向指示灯、闪烁警告灯、道路和铁路道口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志、导向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交叉口和行人集中过马路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较为密集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音提示装置。

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划定停车位,并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发展或者调整,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对公路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公路养护车辆和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标志,作业时应当开启照明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得中断交通。发生堵车时,及时疏导、分流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无法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悬崖、水域等危险路段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完善。

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并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新规扣3分处罚细则全文

1.红绿灯违反交通法规通行。

2.机动车以低于每小时50%的速度行驶的。

3.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4.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止标志和标记说明。

6.未按规定超车、避让、逆行的。

还包括相关工作人员要对不完整或有误导性的路标进行改进。为了平安出行,平安回家,希望你看完之后能牢记在心,在新的一年的行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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