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人民政府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武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我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如下:
1.本区行政区划为禁鞭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行政区划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
二、区公安分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民政、民俗、供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通知的实施工作。
各镇(含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理处,下同)及其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储存、邮寄、燃放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向当地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发布的《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新规〔2014〕7号)同时废止。
2022年6月28日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