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烟花爆竹

桥本舞2022-08-25  20

同安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如下:

第一条公安机关主管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三条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凤岗路以北、凤翔西路以东、凤翔路以北、港头北路以东、银湖西路以北、花城三路以东、云西路以南、环城北路以南的城区;

(二)同济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滨海西大街以西、二环南路以北的城区;

(三)环城北路北侧200米范围内;

(四)环城北路北侧碧月社区居委会五甲,东山社区居委会北门、社坛,袁超社区居委会、城北新村西池、张厝、杨坂、田厝等社区。

第四条禁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重大庆典和重要公共节日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本通告由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附:同安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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