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我区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部分地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设立烟花爆竹燃放点。公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嵩屿港区、海沧港区(建港路以南区域);
(二)南部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兴港路以西、海新路以东、马青路以南、角松路以北区域);
(3)新阳工业区(翁角路以南区域);
(4)采剑尾山森林防火区;
(五)东府街道辖区内的天柱山森林公园防火区;
(六)化工厂、油库、加油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以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在重大节日期间和特定时间,允许单位或者个人在海沧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下列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其他非烟花爆竹。海沧限排区域为:海沧生活区(马青路以南)位于嵩屿街道东屿社区、钟山社区、海发社区、海达社区、向海社区、海虹社区、海晶社区、海盛社区、未来海岸社区、北附小社区、海林社区所辖社区。
三、公安机关主管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由厦门市海沧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厦海政〔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