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刘为保护女儿免受性侵将丈夫杀死。法院认为,她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情节轻微。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报记者谢银宗摄
重庆市梁平区白家镇女子刘某为防止13岁的女儿被第二任丈夫姜某银性侵,于2020年7月9日凌晨将正在床上睡觉的姜某银锤打。
案发718天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在梁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为姜某银以口头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企图强奸其继女,确属严重暴力犯罪。但刘的制止努力未果,再加上姜某银已经在床上睡觉,意味着不法侵害的现实和迫在眉睫的危险已经消除,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蒋某银虽然威胁要在天亮后当众强奸继女,但这种威胁并不构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刘在愤怒和恐惧的状态下,为防止姜某银再次性侵女儿,会产生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的错误认识。在姜某银已经停止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将其杀死是不适当的,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6月2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梁平区法院对刘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刘某以剥夺蒋某生命为目的,用锤子击打蒋某头部、胸部等致命部位,致蒋某当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害人在案件的发起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刘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刘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刘因此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Www.thepaper.cn(本报)了解到,该案在2020年12月22日一审后休庭至今年6月23日。今年1月29日,刘被取保候审。
为刘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兆奎在6月24日告诉本报,当事人对目前的判决没有上诉。
保护一个女人,杀了她的丈夫
47岁的刘将被取保候审回家,并一直住在娘家。
1996年,她与村民龙能结婚,育有一儿一女。2012年9月,在上海工作的龙能在一场车祸中去世,留下刘和他年幼的孩子,失明的父亲和生病的母亲。
因家里劳动力不足,在莫嫂木莲的介绍下,邻乡的姜某银到刘家结婚。结婚证显示,姜某银与刘某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姜某银1970年1月出生,刘某会,文盲,农民。2014年,两人生下一女。
2012年12月14日,刘某辉(左)与姜某银的结婚登记照片。
刘在一审庭审中称,婚后不久,姜某银就开始对她、孩子、公公婆婆无端实施家暴。
说起姜某银,刘某辉的岳父龙夏紫说:“他根本没把我当人看,也没把我孙子当人看。我们打架就像大人打小孩一样,我们想打就打。”
蒋银家的堂弟回忆,蒋银家兄弟姐妹8人,排行老四,身高1米6左右,脾气暴躁。几句话之后,他们就会挽起袖子打人。
由于害怕姜的报复,原本有离婚念头的刘便忍气吞声,活了下来。她的隐忍没能让姜某银有所收敛。
刘某辉的女儿龙告诉该报,2019年8月,六年级暑假的一个晚上,继父第一次想强奸她。那天晚上,因为家里收谷子,母亲刘需要照看回收的稻谷,就睡在屋外。只穿内裤的姜某银关上门,把她叫到二楼楼梯的位置。在楼梯口,姜某银强行脱下她的裤子和衣服。
龙说,她拼命反抗,裤子被姜的银子撕破,但终究没让姜得逞。最终,姜某银用手侵犯她,致其出血。
龙说,事后她跟母亲说了,但她们都怕姜某银,怕被人嘲笑看不起,甚至不敢报警。她说,“如果当时报警,可能后来就什么都没有了。”
刘在法庭上说,为了防止姜某银强奸女儿,她一直在戒备。姜某银还叫她去找龙做他的小老婆。
姜某银于案发前一天晚上,即2020年7月8日再次对龙实施强奸。据刘某陈述,当天晚上9点左右,在镇上赶集的姜某银因为打牌回家吃饭晚了。当晚11时许,龙从二楼卧室到一楼洗脚时,姜某银告诉龙,老家宅基地补偿款交给她保管,让她照顾妹妹。
刘某会说姜某银给女儿钱做他的小老婆。龙孟晓拒绝了。后来,姜反复说了关于赔偿的事。他还说,龙孟晓不听话,并要求她跪在小木凳子上一个多小时。
刘某会说,看到女儿跪得太久,就让龙起来,但姜某银突然扑向龙,说要和她发生关系。她迅速抱住穿着内衣和外套的丈夫。她老公扇她耳光,打她,她一直不敢放手。其间,姜某银还脱下内裤,露出生殖器。
龙孟晓说,当时她不敢走开。姜某银后来说“我一定要和她睡觉”,“第二天我要在我家门前的马路上强奸龙给路人看”。“我是你的女儿。你不能这样对我。”龙说,她当时苦苦哀求,但姜某银不理她。直到7月9日凌晨3点多,她才看到紧紧抱住母亲的姜某银趴在沙发床上。她上楼睡觉了。
姜获释后,龙老两口被赶出了家门,两位老人租住在白家镇的一所老房子里。
刘在法庭上称,女儿上楼后,姜某银多次表示天亮后要将女儿强奸给路人,并对其扇耳光、打头部、踢背部。因为不敢还手,只能抱着姜某银。她担心姜某银假装睡着,在沙发床外挨着他,不让他上楼。
刘在法庭上承认,当她躺下时,她想起了丈夫说过的话和她在过去八年中遭受的家庭暴力羞辱。她越想越生气,担心天亮后丈夫会言出必行。她觉得自己可以“预防今明两天”,于是决定杀死丈夫自杀。
刘会说,她在床边坐了一会儿,去堂屋拿了家里用来砸石头的锤子,就回卧室了。回到房间后不久,她就抡起锤子砸向床上的丈夫。其间,她只听到丈夫“哎哟”一声大叫。她停下来,喊了几次丈夫的名字,但没有动静。当她打算抡起锤子自杀时,她想起孩子太小,做不到。
刘打了丈夫之后,让小女儿去通知莫嫂慕琏。木莲到了现场,立即向村干部报告,村干部报了警。刘将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经警方鉴定,姜死于脾破裂、大量失血、重型颅脑损伤。
法院:行为人已经停止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
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刘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梁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3日,梁平区检察院将此案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一审庭审时,公诉机关称姜某银已睡着,犯罪已终结。刘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刘也会投案自首,并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量刑可以从轻。
为刘某辉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龙葵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兆奎在法庭上认为,刘某辉的行为是对实施强奸的暴力行为采取的防卫措施。虽造成违法侵权人姜某银死亡,但属于正当防卫。
刘兆奎当庭表示,案发当晚23时至次日凌晨3时,姜某银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继续实施强奸未遂,姜某银有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刘在天亮后将面临女儿继续被非法侵害的可能,她十分恐惧,这也有现实的紧迫危险。在客观存在龙强奸的现实可能性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姜某银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继续,而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终止。
刑事辩护律师斯和都认为,刘将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而不是想象中的防卫,因为实际的强奸行为已经发生,虽然暂时停止了,但危险仍然存在。高二《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虽然不法侵害暂时中断或者停止,但不法侵害人仍具有继续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继续。
重庆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姜某银欲与龙通奸,被刘某辉制止后多次殴打。刘某便用铁锤击打姜某银的头部、胸部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这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集中在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本案中,控辩双方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是否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存在较大分歧。
法院认为,被害人姜某银生前有不良记录,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予以负面评价。但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看具体案情和正当防卫的法律条件。
姜某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强奸继女未遂。确实是严重的暴力犯罪。但由于刘的极力阻止而未能得逞,而这时姜某银已经在床上睡觉,这就意味着非法侵害的现实和迫在眉睫的危险已经消除,非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姜某银虽在天亮后威胁要当众强奸龙,但该威胁并未构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法院认为,刘某在愤怒、恐惧的状态下,为防止姜某银今后再次对龙实施性侵,对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产生错误认识,在姜某银已经停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故意将姜某银杀害,属于防卫不当。他的行为本质上不是自卫。刘某以剥夺姜某银生命为目的,将锤子击打姜某银头部、胸部等致命部位,致姜某银当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辩护人刘某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除了对家人施暴,姜某银还因殴打村民被警方立案。他死后,警方下达了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刘在一审法庭上称,姜某银趴在床上,但不知道她是否睡着了。龙告诉该报,她在配合警方调查时,还说姜某银躺在床上,但不知道她是否睡着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正当防卫制度的博士生导师劳东延早前接受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姜某银在犯罪时已经睡着,即不法侵害行为确实已经结束,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劳东彦说,如果如刘及相关证人所言,刘的丈夫之前有强奸继女的企图,并且在案发前有相应的行为,那么刘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是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判断违法侵权行为在事发时是否结束,应从行为发生的时间来判断,而不是从事后的角度来判断。简单来说,就是采用行为的标准,不能以落后的眼光去考虑他当时会不会继续强奸或者停止。只有采取行动时的判断标准才是合理的。这也是“两高一部”关于自卫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立场。
一审三次延期,被告至今未提起上诉
关于刘将如何量刑的问题,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酌情从轻处罚应重点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首先,刘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案。法院认为,最高法《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被告人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处于愤怒、恐惧的状态下,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故意杀害、伤害行为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行为人在案件原因上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因家庭暴力严重、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而故意杀害行为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行为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也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法院认为,本案系姜某银欲强奸刘某辉女儿引发,被害人对案件的起因有重大过错。此外,刘某在与姜某银同居期间,将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姜某银多次威胁要强奸其女儿,并威胁要在高速公路上当众强奸。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会因愤怒和恐惧产生杀死姜某银的念头,然后用铁锤击打姜某银致其死亡。
据此,刘某辉所犯罪行属于为防止女儿被强奸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精神损害和难以承受而杀害行为人的情形,且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也不是特别残忍。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既是严格的司法要求,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更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理念。
其次,刘会有自首情节。本案中,刘某将姜某银杀害后,明知他人已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未拒捕。他应该算是主动投案自首。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他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刘将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案中,刘某将无犯罪记录,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悔罪表现。他已经取得了受害者亲属的谅解。当地村委会和群众也证实,刘平时不会有不良行为,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刘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重庆市二中院终审认为,刘某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在案件的发起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刘将犯轻微罪行,投案自首。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于是刘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知情人士告诉本报,今年1月29日,刘被取保候审。至于目前的判决结果,刘某辉自己也能接受。她后悔自己遇到了姜某银,嫁给了他。刘现在想考虑的是,身体恢复后,努力和三个孩子过好。
刘某辉的辩护律师刘兆奎在6月24日通过电话告诉该报,他不方便对该案的判决发表评论。目前,刘某辉未上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龙能、龙孟晓、龙夏紫、木莲、江文胜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