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疑“被套路”,广西女子套房产遭法院查封

葡萄糖内酯2022-08-25  19

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疑“被套路”,广西女子11套房产遭法院查封

六七年来,广西柳州的秦女士经常往返于柳州和河池两地公安机关之间。2015年,经亲戚介绍,她以自己和女儿名下的11套房产为某公司及其股东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支付后不久,公司股东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未按承诺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因此,银行将该公司及其股东、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及利息,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认定公司及股东无可执行财产,秦女士提供的担保财产被查封。

在此期间,意识到被骗且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打官司的谭女士,一审后没有选择上诉,而是向警方报案。几经波折,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对谭女士诈骗案立案侦查。

警方立案后,鉴于“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暂缓执行秦女士的财产。然而,2022年4月,法院在秦女士家门外贴出公告,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此时,刑事案件尚未完结。于女士再次向检察院反映,6月15日,于女士收到检察院通知,称已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已提出检察建议。

11套房屋因替他人担保贷款而被查封

2015年2月1日,谭女士与其亲属王某鑫签订贷款合作协议,由王某鑫“借用”谭女士的11套房产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秦女士提供房产担保后,按合同约定可从王处获得每月1%的利息。

为证明借款用途,王某鑫出示了其与魏某华、钟某妻子的企业宜州市鑫海养殖有限公司(简称鑫海公司)签订的《养殖场合作框架协议》,用于购买猪饲料、开办养老院、植树。秦女士向本报介绍,魏某华夫妇是王某鑫妻子的亲戚。有了这层关系,谭女士当时也没多心。

新海公司在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池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授信时,申报2012年至2014年营业收入从143.8万元增加到2649.35万元,净利润为742.36万元。同时还提供了柳州市伟贵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伟贵公司)与新海公司签订的饲料购销合同等材料。当年3月18日,邮储银行放款,鑫海公司委托邮储银行将460万元支付到维贵公司单独开立的银行账户。两天后,新海公司股东魏某华又以秦女士房产作抵押,以装修名义从邮储银行获得贷款110万元。

邮储银行贷款发放一个半月后,魏某华夫妇将鑫海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当年9月,邮储银行因鑫海公司和韦某华均不还款,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

2015年12月,金城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法院判令银行解除新海公司与魏某华签订的借款合同。鑫海公司、魏某华应支付银行本金及相应利息,秦女士、其女儿及提供担保的王某鑫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期间,秦女士发现上述借款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不符,等等。她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打官司。一审后她选择报警,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调查中发现,鑫海公司没有财产,其上报的巨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找不到任何线索。此后,秦女士和女儿担保的11套房子被查封。

据秦女士介绍,11套房产包括6个小摊(店),1套小户型,4套房子。2016年7月判决生效后,他们被当时的银行强制要求自行出售一套房屋,为借款人还款172万元。

银监部门正在检查银行是否违规发放贷款。

由于可能存在欺诈,法院中止了执行

齐女士的代理律师查明,鑫海公司、通过调取邮储银行流水账的方式,从邮储银行获得贷款570万元,未用于购买猪饲料、开办养老院、种植或装修山体等

秦女士及其律师均认为,王某鑫、韦某华编造虚假经营项目,为企业提供虚假材料,伪造饲料购销合同、改造合同,先后骗取邮储银行贷款共计570万元。他们不按约定使用贷款,而是分割、侵占,甚至不偿还银行本息,侵犯了担保合同当事人秦女士担保的财产,涉嫌合同诈骗。

之后,谭女士向警方报案。直到2017年12月,柳州市公安局银山分局才向齐女士出具了立案回执,但立案登记表显示“本案不属于我局管辖,应由邮储银行河池分行管辖的公安机关受理。目前,我局已将齐女士提供的报案材料通过分发机邮寄至河池市公安局。”

虽然警方没有立即立案,但中止了法院的执行程序。2018年4月,金城江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秦女士担保的11套房产进行评估,即将进入拍卖程序。谭女士以警方已受理此案为由,向河池中院提出申诉。

2018年5月28日,河池中院向秦女士出具了回复函,称:“2018年5月25日,金城江区法院书面通报了该案执行情况及本院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现就你信访执行问题答复如下:因上述两案可能涉嫌诈骗、贷款诈骗,金城江区法院已暂缓对你抵押房产进行拍卖。”

2018年7月,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河池中院于2018年5月20日以监管函请求中止拍卖程序。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监管原则,本院中止了本案抵押物的拍卖程序。此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应终止本案执行。”

对于谭女士被骗一事,警方已立案侦查。

在警方调查期间,法院重新启动了处决程序

齐女士介绍,2018年7月法院结束执行后,她一直在四处奔波反映立案情况。2020年,法院曾恢复过一次执行程序,但好在当年年底,警方最终决定立案,执行程序再次中止。

2020年12月4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显示,谭女士已被诈骗。我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立案侦查。

当年12月28日,金城江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因目前被执行人秦女士认为本案涉嫌犯罪正在被起诉,目前不宜进行拍卖、变卖措施,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经反馈约谈,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河池分行不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但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他财产供执行。这个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所以可以终止,需要在达到继续执行的条件后重新启动。

没想到,上述两个因为“先刑后民”原则而结束的执行程序,却在2021年再次启动。

2021年6月,邮储银行河池分行向金城江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上述于2020年12月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并申请立即恢复强制执行。2021年7月20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决定恢复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秦女士报案后,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侦查。截至2021年7月16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金城江区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理由包括:公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未认定本案抵押权存在瑕疵,本案抵押财产为刑事处罚涉案财产,(公安机关)未对本案抵押财产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

2022年1月,秦女士向金城江区检察院提交了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根据金城江区法院作出的上述执行裁定,该借款纠纷民事审判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金城江区检察院于3月23日作出决定,受理该执行监督案件。

日前,金城江区检察院向秦女士发出通知,称该院经审查,已于6月14日以“金鉴检(2022)1号”检察建议书向金城江区法院提交检察建议。但该检察建议书的具体内容,秦女士仍不得而知。

此外,齐女士还向河池银保监局反映,邮储银行河池分行存在违规贷款等问题,河池银保监局正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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