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问题解答
1。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可以按规定扣除。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界定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就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区、州、盟)的全部行政区域。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100万(含)以下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根据《办法》规定,房屋租赁费用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有一方(即承租人)可以扣除住房租赁费用。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均无住房的,可分别扣除住房租赁费用。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
5。纳税人要保留哪些资料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应保留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6。夫妻双方都没有住房,主要工作城市不一样,就租房子住。他们怎么能扣呢?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两人都没有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7。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抵扣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能,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选择。如果扣除了住房贷款利息,就不能再扣除住房租金了。反之亦然。
8。纳税人第一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开始的当月,截止日期为租赁结束或主要工作城市现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