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有利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结息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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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将其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或者少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