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5米,左右宽度不得超过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不得超过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米,宽度不得超过0.2米,长度不得超过1米;(三)畜力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5m,宽度不得超过0.2m,宽度不得超过0.2m,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轴,后端不得超过车身1m。
2.关于载人自行车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