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年前遭抢劫后死亡:致命毒鼠强成谜,家属申请再审

太阳灶2022-08-24  23

男子19年前遭抢劫后死亡:致命毒鼠强成谜,家属申请再审

9年前,浙江温岭男子林在广州被6人合谋设计抢劫。劫匪将林的手脚捆住,将他的眼睛和嘴巴封住,抢劫后逃跑。后来,林被发现死亡,警方作出的法医鉴定称,死者胃及粘膜内液体中检出“毒鼠强”,系“毒鼠强”中毒。

法医检验表明,林死于毒鼠强中毒。本文所有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案发两个月后,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他三名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但谁该为林雅芝的死负责,却成了一个谜,至今未解。判决书没有查明法医鉴定中提到的毒鼠强来源,也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林雅芝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此外,林的儿子林先生说,他仍然不知道另一案件中处理的三人是否被捕,以及如何处理他们。

2005年,林先生认为量刑畸轻,向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申请抗诉。白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白云区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决定不予抗诉。

此后,林先生一直在寻求上诉的机会。2022年6月16日,林先生委托律师向白云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案。

温州商人到广州出差被抢劫后被发现死亡

告诉的林先生,他的父亲林,生于1945年,早年经商发家。尽管他年近六旬,却经常四处出差谈生意。2003年6月,时年58岁的林到广州出差,商谈收购一家纺织厂的事宜,但他想都没想就去世了。

林生前的照片。

“我和父亲几乎每天都打电话,但他去了广州后,我们好几天都联系不上。”林先生回忆,当年6月下旬的一天,他突然接到广州警方的电话,被告知父亲出事了。当天,林先生赶到广州了解情况。

林先生说,他父亲的尸体是在2003年6月20日,也就是他死后几天被发现的。“我父亲手脚被绑,眼睛和嘴巴被透明胶带缠着,死得很惨。”此外,林还被抢走了60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

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法医鉴定,(林)的尸体躺在现场的双人床上,已高度腐败。死者头部、眼部、口部、颈部被透明胶带包裹,而死者手脚被捆绑连接在一起,说明死者口部、眼部、颈部被他人封闭。虽然口部部分闭合,颈部有伤口,但鼻孔外露,颈部伤口松散,且尸体高度腐败,未发现窒息迹象,不能认定为窒息死亡。死者胃及黏膜内液体中检出“毒鼠强”,系中毒死亡。

犯抢劫罪的三人被判有期徒刑8年

2003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红、张某民、永被抓获。他于当月26日被拘留。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的判决。

警方的起诉意见显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抢劫犯罪:2003年6月,犯罪嫌疑人姚某军向张某红提供线索称认识浙江温州某老板(指林)。随后,两人找到张某民、永某涛、小红(女)、,六人约定小红提前诱骗林到其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同月15日,“小红”通知林已从深圳返回广州并与他在一起。张等人决定于次日凌晨3时抢劫林。张某红等4人接到小红的信息后,带着一卷透明密封胶带、两条红色尼龙绳、四副手套和口罩来到出租屋,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了房门。四人冲进房间,扑倒在床上,将林摁住,用绳子将林的手脚捆住,用密封胶带将林的眼睛和嘴巴封住。后林将随身携带的1000余元现金、两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放入其行李箱中。在索要银行卡密码后,张某红和去银行取钱,另外两人在现场看着林。张某红、拿回5000元后,不顾林的情况,逃离现场。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004年5月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中旬凌晨3时许,张某红、张某民、永某涛伙同同同案被告人姚某军、小红、(均另案处理)在白云区麒麟岗村一出租屋内对林、张某红等人实施抢劫。

判决书显示,白云区法院认为,张某红、张某敏、永某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抢劫公民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某红、张某民、永犯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

起诉:无证据证明三人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虽然法医鉴定林为“毒鼠强”中毒死亡,但上述判决书并未提及“毒鼠强”。

白云区法院的刑事审判笔录显示,公诉人问“谁给老人吃药了?”张回答,“他说他心脏病发作了。我只是赚了点小钱,根本不想杀他。本案中,‘老徐’从被害人携带的密码箱中取出药品,并给他服用。”张道:“老汉说身体不舒服。他说他行李箱里有药,然后我们就把他的药拿出来了。”陶勇回答说,“受害者说他心脏病发作。他让我们给他吃药,药是从他的箱子里拿出来的。”公诉人问:“被害人吃了几瓶?”陶勇回答:“我吃了一瓶,然后他又要了一瓶,就一点点。”检察官问:“吃完了怎么样?”永·陶涛回答说:“他当时口吐白沫。”

“我父亲肝脏不好,但他没有心脏病,而且我父亲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随身携带毒鼠强。”林先生说,他是在判决书下来后才知道三名罪犯受审的事情,所以没时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林先生认为,父亲在抢劫现场被捆绑致死,其结果与张某红、张某民、永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白云区法院作出的判决量刑较轻,没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于2005年5月向白云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白云区检察院于2005年7月18日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显示,经本院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红、张某民、永致林死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白云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申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法院决定不予抗诉。

被害人亲属申请再审,律师:关键事实没有查清

林先生说,这些年他一直在找机会上诉。2022年6月16日,他委托律师向白云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此案,严惩原审被告人。

林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再审立案的相关规定,一般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但是,这一规定也列举了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可能宣告被告无罪,或者是疑难、复杂、重要的案件。如果申诉是两年多以后提出的,法院也应该受理。律师认为,林抢劫致死案,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几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可视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因此,林先生现在的上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代理律师认为,白云区法院剥夺林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程序违法。由于这种程序上的违法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因此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而且没有查清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事实,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从而放纵犯罪。

代理律师称,法医鉴定林为“毒鼠强”中毒死亡,但卷宗中并未标明“毒鼠强”的来源。因此,根据案中证据,不能排除是原审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的“毒鼠强”。原审被告人为了实施抢劫而准备“毒鼠强”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当由原审被告人承担。然而,原审判决忽略了谁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以及如何造成的关键问题。因为抢劫在先,每个被告也需要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但原审判决中没有考虑这种情况。

此外,代理律师还认为,本案中林被抢劫的场所为出租屋,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入户抢劫”在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中属于加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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