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酿祸 诉请全额赔偿
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11月6日,宗某为其货车在邢台财险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11月7日至2005年11月6日。为此,宗支付了2.1万元的保费。
2005年7月10日,宗雇佣的司机姜驾驶货车在密云县东哨渠镇与骑车人程发生交通事故。程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姜负次要责任,程负主要责任。
双方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宗一次性支付程某家属5.8万余元。宗找邢台财险支公司索赔后,双方就索赔金额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其支出5.8万余元。
宗认为,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为5.8万元,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权利义务要根据双方达成的保险条款来确定,即只理赔全部损失的40%。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