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通报新冠病毒

西昌发射中心2022-08-24  38

郑州发布43号通告:加强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工作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通知

(第43号,2022年)

近期,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有效切断新冠肺炎传播途径,根据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2021〕17号) 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郑州市进口货物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本通知所称进口货物,是指从境外进口到我市的货物(冷链货物除外),以及加工、装卸、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新冠肺炎污染防治。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肺炎防控按照《新冠肺炎冷链食品生产经营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新冠肺炎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防控与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的要求执行。

0 1 严控进口商品来源

经营单位应主动向供应商索要并查验“四证”(供应商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凡证件不全、与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件的,不得存放、加工或销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口货物全程追溯制度,做好进货查验、投料、出厂销售、流向等记录,确保一旦发现进口货物存在风险源,能够对入境、物流、门店等全链条进行追溯。

0 2 严格控制进口货物的装卸储运

进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可能与其他货物分开。如果不能分开,应对进口货物和其他相关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和运输进口货物的人员不得擅自打开包装和直接接触货物。进口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入库前“五查”(查验报关手续、检验检疫证明、产地规格、核酸检测报告、销售台账、消毒记录),做好入库记录。

03严格控制进口商品的生产加工过程

进口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在打开进口商品外包装后,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采样,经核酸检测合格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加工前后使用的器械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完成后,每班应对所有使用过的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04严格控制进口商品的销售和运营流程

加强进口商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检验,防止不合格进口商品流入市场。需要打开外包装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预防性消毒,消毒后方可销售。要完善可追溯管理,让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进口商品的来源和去向都可以追溯。

05严格管理和控制员工

涉及进口货物加工、装卸、运输、储存和销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落实新冠肺炎防控管理措施。关键高危岗位的工人要全程保护。长期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工作人员应实施闭环管理,坚持每7天至少做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天以上)。短期员工应在每次任务后做一次核酸检测。应为员工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设备、废物收集设施和工作服洗涤设施。

06严格紧急处理核酸阳性样本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核酸检测阳性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定期在进口商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新冠肺炎核酸检测。一旦接到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样本通知,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暂时封存相关物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的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加强对涉案进口货物的追溯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07。严格消毒生产经营设施和环境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输车辆、装卸工具和容器进行预防性消毒,确保内部清洁无污染。对生产加工场所,应保持空通风和空空调系统的送风安全,并增加高危区域的消毒频次。每班结束时,应对环境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销售经营场所应当在每天经营结束后进行彻底消毒,并设置警示标志和洗手消毒设施。

各进口商品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疫情防控任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不执行进口货物疫情防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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