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交通违法处罚条例
(1987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排、木排的经营人、所有人和有关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除加强教育外,视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航政和航运(服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
第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一)船舶未按要求标明船名的;
(二)船舶未标明载重线或者载客人数的;
(三)转让持证船员未办理辞退手续的;
(四)在狭窄、弯曲的危险航段,船闸与桥孔平行;
(五)在港口禁止航行的航道上航行的船员;
(六)在港内航道上拖曳漂浮物或停桨的人力船;
(七)船舶、竹筏、排筏航行或者停泊未按规定显示信号的;
(八)船只被强行拖走;
(九)在禁止游泳的港口或者河道内游泳的;
(10)靠泊、停泊人员不足。
第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记录在案:
(一)船舶进出港口时未办理签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保险或者保险期满后未续保的;
(三)船舶的各种设备与船舶证书不符的;
(四)穿越滩坝、船闸、桥洞时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强行超车的;
(五)在禁止锚泊的水域锚泊的;
(六)强行通过禁区或者封闭区域的;
(七)在限速区超过或低于规定速度的航行者;
(八)船员所持证书的类别和等级与实际职务不符的;
(九)内河驾驶员的航行路线与其证书记载不一致的;
(十)船舶装载不良或在未经批准的部位装载货物或旅客(危及船舶安全的,不准开航);
(十一)持证船员配备不足以航行的;
(十二)向船舶投掷石块或者其他物体,情节严重的;
(十三)渡口违反《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相关证件:
(a)该船舶的扩展航海家号;
(二)船舶超出航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