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省卫生厅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迁出原车管所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管所申请换证;居住在发证地车管所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居住地车管所申请换发牌照。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年满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换领准驾车型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满70周岁,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换发准驾车型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减少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件、凭证。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发:
(一)在车管所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破损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要求,但符合准驾车型其他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管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失效,不能再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扣押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隐匿、骗取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
(二)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申请注销;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申请注销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超过一年未换发的;
(六)年满60周岁,且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状况证明的;
(七)年满60周岁,持有仅限于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年满70周岁,持有仅限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轮式自行自行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驾驶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宣布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科目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摘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