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伤仲永原文2022-08-24  14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临时措施的背景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满足流动人口需求、保障流动人口医疗保险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适应人口流动需要,做好各类人群人保、医保跨地区转移接续关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服务跨省管理的指导意见》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为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管理的事项,国家医保局已于2021年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纳入“我为群众服务”。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的便利性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国家医保局发布了《暂行办法》。

二。临时措施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转续适用人员范围、线上线下申请方式、办理程序、相关待遇衔接等。共分总则、范围对象、转移和延续申请、转移和延续程序、待遇衔接、附则六章,附两个流程图和一个表格。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主要适用于人

《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权益。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不得因就业、户籍或常住户口跨统筹地区变动而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转移接续。

一是职工医保体系内的转移接续。职工医疗保险跨统筹地区就业的,转出地已暂停,符合转入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申请转移。二是居民医保体系内的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户口变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转入地当年原则上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可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申请转移接续。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系统转移接续。医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转移地已暂停,在转移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暂停。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申请转移接续。

四。转移和延续的应用方法

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险服务,《暂行办法》规定,您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转入经办机构在全国统一医疗保险信息平台上线,开通转移接续业务网上办理通道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医疗保险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nhsa.gov.cn)首页底部本地网大厅入口,或转入、转出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

有单位参保的职工医保可以申请转移接续,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可以个人申请。

五、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便利化,《暂行办法》进一步优化了转移接续流程,实现了“跨省”转移接续。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材料的网上流通。以前转出地和转入地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复杂,周期长。《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申请转移接续,材料流转方式由邮寄改为网上推送,极大提高了办理效率。二是进一步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此前办理转移接续需要投保人填写申请表,办理需要转出地出具保险凭证、转出地出具联系函、转出地出具信息表。《暂行办法》实施后,取消了申请表的申请材料和转出地出具保险凭证、转出地出具联系函两个办理环节,办理时限由原来的45个工作日缩短至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鼓励各地在规定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第三,进度可以全程查看。在办理过程中,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可通过国家医疗保险服务平台进入当地网厅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具体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窗口发起申请,转出地和转入地核对是否符合转续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及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成功后,转出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生成并上传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同时转移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转出经办机构收到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同步至当地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完成转移,领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

六。转移接续过程中待遇衔接的具体政策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管理,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持续享受,《暂行办法》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

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在转移前3个月(含)内中断缴费的,可按转移地规定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并在缴费当月按转移地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二是连续参保2年以上(含)的人员,因就业等个人身份变化切换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当月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以追溯享受。

三是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定不超过6个月的等待期。

第四,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照地方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当地月基本养老金捆绑。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转入地完成衔接前,转出地应当保留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为参保人员缴费和按规定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完成后,转移地的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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