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银行卡几张可定罪 法律上有没有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冲击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多张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伪造10张空张以上白色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3.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4.伪造5张以上25张以下的信用卡。
5.伪造的信用卡单笔或者合计余额、透支额度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6.伪造空50张以上250张以下的白色信用卡。
7.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8.伪造了超过25张信用卡。
9.伪造的信用卡单笔或者累计余额、透支限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10.伪造空250多张白色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