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是否有权力扣留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指南】交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吗?
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有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但扣留车辆是有条件和期限的。
根据公安部70号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用于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弃车逃逸无主或经通知十日后无人领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无号牌、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而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