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违章怎么处罚的呢
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强化企业法制观念,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违反税法的出口企业或直接责任人,依据税法规定进行制裁。
对违反出口货物退税规定的处罚包括:
(一)出口货物经营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册和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及凭证的。
(2)因出口企业过错导致实际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的,或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应退(免)税。逾期不缴纳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欠缴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企业以伪造、变造、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税收征管法》和《刑法》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可暂停其半年以上的退税货物出口权。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外经贸部将撤销其出口权。
(四)为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非法提供或者开具虚假专用税票或者其他虚假退税凭证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按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