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事实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实际工作中,涉及到交通管理和执法过程中违法证据的收集。交通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和即时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正确、有效、及时地认定违法事实,对于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惩罚违反教育规则者,规范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尤为重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以及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的实际情况,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收集交通违法事实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现场认定和确认违法事实。
执勤民警根据亲眼所见,现场确认了一些明显的具有形成快、消失快、事后不留痕迹等特点的违法行为。如超速、违章超车、倒车等。当事人对现场执勤民警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并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当事人对现场执勤民警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的,执勤民警也应当当场确认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事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以交警认定的事实为有效。
第二,现场检查确认违法事实。
这是执勤民警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常用方式。执勤民警在现场对车辆进行检查核对,确认车辆超载、擅自变更、更换或改装车辆、酒后驾驶、转向器和照明装置不符合要求等违法事实。有的要通过仪器检测才能鉴定,有的可以当场检查鉴定。现场检查民警应当根据检查的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名。当事人无异议的,确认违法事实。当事人有异议的,执勤交通警察应当实事求是地根据检查结果当场予以确认。在事后审理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应当将执勤交通警察的检查记录作为重要证据材料,在排除错误可能性后予以采信。有些违章驾驶人根据执勤交警检查的违章事实填写“违章自述”,而不是“现场检查记录”。但驾驶人拒绝填写或者不能客观真实填写的,执勤民警仍应当制作交通违法现场检查笔录。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当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但当事人对执勤民警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来认定违法事实。执勤民警要实事求是,认真询问,制作目录,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当事人的陈述有理有据的,应当予以采信,客观公正地认定,并由当事人阅后签字,有利于消除执勤执法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片面性。对于案情复杂、情节严重,不属于形成快、消失快、事后不留痕迹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可以请当事人、证人广泛取证。
四。测试和鉴定。
通过科学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认定违法事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检测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检测车辆安全技术。
动词 (verb的缩写)摄影和录像。
可以直观有效地获取和证明当事人是否违章,比如交管电视监控系统记录的闯红灯、违章停车、违章驾驶等行为。只要违法事实有录像记录,图像清晰可见,没有被涂改、重新制作,就应当作为认定道路交通违法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当事人就很难进行辩驳。同时可以避免和纠正执勤民警执法中的错误,规范执勤民警的执法行为。
道路交通违法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合法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为依据,而不能以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内部文件为依据。道路交通条例的适用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交通警察收集交通违法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