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推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本决定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能力,能够实现电动助力和电力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25km/h,符合GB17761-2018标准。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零部件技术水平低。
二。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适时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
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三、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驾驶、各行其是、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安装发动机罩、挡风玻璃、支架等影响交通安全装置的车辆的;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和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和斑马线上骑行的;
(3)酒后驾车;
(四)牵引动物、携带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六)在统一停车区域外停车,占用盲道和人行道;
(七)在建筑物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车或者收费;
(八)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动汽车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机制,建立交通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工信、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公安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共治共治。通过加强科技应用、创新管理模式等措施,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提升电动车规范管理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内电动车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日常规范管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综合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公共场所停车区域,引导电动车有序停放。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汽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汽车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标准设计电动汽车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汽车停放和充电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电动汽车管理工作。
不及物动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汽车源头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对辖区内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常态化管理。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汽车。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汽车规范管理的具体办法,对现有电动汽车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过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以旧换新和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汽车。有计划、有步骤地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公共停车场,并配备充电设备。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电动汽车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全面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为电动汽车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撑。
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将电动汽车规范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明确安全责任人,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快递、外卖等经营单位使用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的电动车应当喷涂高辨识度标志。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当保持电动车完好,及时处理故障车辆;应用电子围栏技术,引导用户在电动车标准化停放区有序停放。
沿街单位和商户应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电动车的有序停放,防止违章停放。
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带头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汽车。
鼓励电动汽车车主提前更换和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提倡戴安全帽驾驶电动自行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动汽车停车场和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电动汽车标准化管理志愿服务。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履约保障,不断提高严格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作为我市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现依法治理和普法的有机结合。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落实公益性普法制度,积极宣传普及电动汽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遵纪守法、共同规范管理的浓厚氛围。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积极听取人大代表、CPPCC委员、行业协会会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开辟和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电动汽车规范管理的方式和渠道。
十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本决定的有效实施。
十五。本决定规定的内容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十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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