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港澳台适龄儿童入学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成都对外开放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方便港澳台居民子女和港澳台籍适龄儿童(以下简称“港澳台适龄儿童”)入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在成都工作(就读)或投资的港澳台居民适龄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和随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居住生活的港澳台居民适龄子女。
二。适用范围
成都市及港澳台地区适龄儿童可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1)学前教育
荣及港澳台地区适龄儿童就读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当年户籍儿童入学政策办理。
(2)义务教育
荣及港澳台地区适龄儿童就读公办学校,由其法定监护人住所地或居住证持有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学位统筹安排入学(转学)。
(3)高中教育
在港澳台地区,适龄青少年就读高中,按照当年的招生政策。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的,由本人法定监护人住所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就读其他类型的学校
荣及港澳台地区适龄儿童按当年学校招生办法选择就读其他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
三。处理程序
(一)申请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根据当年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安排,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出入学申请,并按照幼儿园招生服务范围提交相关材料。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幼儿园做好港澳台适龄儿童入学工作。
(2)报考中小学:
1.申请人应于当年5月31日前,向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持有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港澳台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转学申请必须在每学年结束前10天内提交。已在成都就读的学生升入初中时,按当年初中的政策和程序执行。
2.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3.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生就读的学校,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一)法定监护人填写《成都市港澳台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申请表》(见附表)。
(2)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港澳台居民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需提供申请人及其子女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亲子关系证明(或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在成都居住和投资(或工作学习)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监护人为其港澳台子女申请入学。应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在成都市居住证明(或成都市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及子女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亲子关系证明(或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在成都居住和投资(或工作学习)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小学生转学须提供原就读学校证明。
五、学生管理
(一)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符合入学条件的成都籍、港澳台籍适龄儿童提供便利,加强对学生学习、生活和安全的管理,为其正常学习和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2)学校应将被录取的学生纳入学籍管理,教育引导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发生伤害事故的,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处理。
(3)在校完成学业并经考核合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给义务教育结业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
六。其他
(一)根据本办法,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华侨子女入学参照《四川省归国华侨子女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川侨〔2009〕23号)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出台新政策,以其规定为准。在此之前,荣及港澳台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