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关于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费、无居民海岛使用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公告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费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介绍背景
为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划转改革具体实施,明确向我省税务机关划转后的相关事项,使各级税务机关和缴款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款业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移交时间和延续事项。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的划转时间及相关延续事项。
(二)明确移交后的收款流程、票据用途及所附资料。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四项非税收入向税务机关划转后的征收流程以及税务机关征收时应当使用的票据。缴款人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申报表进行缴款申报。
(三)明确投标保证金申报事项。
公告第三条明确,竞买人向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竞买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清理退回的错款、错款收据。
《公告》第四条明确,因缴费错误、税务部门工作失误等原因需要退还保证金的,由缴费人申请退还保证金,税务部门经相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严格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5)明确转隶后的举报渠道。
公告第五条明确,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四项非税收入。除上述渠道外,缴纳人还可以通过房地产交易大厅税务窗口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三。实施时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费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费转税务机关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除试点地区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四项非税收入转税务机关征收。我省是非试点地区。为与上述通知要求保持一致,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