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发放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申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1)自2015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至规定的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通过补缴或延期缴费弥补。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延期缴费的,从规定缴费年限的次年1月起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距征缴年龄15年以上的,应当缴纳年费,累计缴费不低于15年。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延长至15年,养老保险从次年1月起按月发放。
(3)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办理申领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实行终身支付。
1.基本养老金。按照政府公布的标准,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增加1%的基础养老金。
其中,以下待遇对象基础养老金按省低保标准计发,全市缴费年限和领取年限合计满5年后,再按市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一)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户籍迁入本市未满5年且年满60周岁;
(2)2015年1月1日以后,已年满60周岁,户籍迁入本市未满5年,本市缴费未满5年。
2.有缴费年限的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每满一年按10元/月计发,,累计缴费年限养老金不超过150元/月。
以下年份可用于计算缴费年限的养老金:
(一)本市居民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2)本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延长;
(3)向居民养老保险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4)2008年7月至2012年6月,退伍军人服役年限。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