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系安全带的安装工降为十级伤残。
来源:法制日报案例分析
2011年4月,胡从某建筑商处承包了一个项目。合同规定,胡负责在工地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和相关配件。随后,胡找到范,让他安装发动机缸体和消声设备。
同年7月26日,范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脚手架坠落,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发现颈椎多处横突骨折,颈髓损伤,右尺桡骨远端骨折。事后,在征得胡的同意后,范回到辽宁沈阳继续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近10万元。经鉴定,范颈椎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右尺桡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受伤后,范发现胡某及建筑商未能要求赔偿相关损失,遂将胡某及建筑商告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对此,建筑公司表示,该工程发包给胡某,是其雇佣范某做安装工作,应由胡某赔偿。胡说,范是他自己的员工。范受伤后,已为其垫付了全部医药费、餐费、误工费。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不具备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及相关配件的资质,范某系长期从事安装服务的临时工。2011年7月事件发生时,范在未系安全带、未穿防滑鞋的情况下高空安装设备,胡在现场未进行安全监督。双方都应对这起事故负责。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损失共计23万余元。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胡某承担70%的责任,范某承担30%的责任。按照责任比例,法院一审判令胡某赔偿范某17万余元。扣除胡垫付的近9万元后,还需赔偿范近8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解读
农民工不注意安全,不承担责任。
本案审判长认为,范与胡是劳动合同关系。胡从事高空安装作业时,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范提供了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故胡对范的损害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长期从事安装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意识到高空安装作业的危险性,主动进行安全防护。范未进行适当的自我安全保护,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决定作出上述判决,胡承担70%责任,范承担30%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职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和分包单位明知或者应知承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胡,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