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一中院认为,完美驾驶人杨至案件受理之日,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门部分吊销或取消驾驶资格的处罚。应认定其仍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保险第五条第八款第六项界定的拒赔前提是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本案中,杨某被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由实施条例予以界定,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实施条例的界定并不意味着杨某丧失有效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此外,截至案件受理时,杨未受到交通管理部门部分吊销或取消驾驶资格的处罚。故法院认定杨仍具备驾驶资格。杨仍驾驶被扣12分的机动车的行为,应属于相关行政处理的范畴,不符合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双方事先约定赔偿的前提。因此,根据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中院认为,完美驾驶人杨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即使已经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应当适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划定。执法人员解释说,杨作为经过交通法规培训的驾驶员,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罚款,说明他知道自己违章记了12分。这个12分的记分发生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前,但《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之后,记分并未自动清零,杨的12分记分仍处于连续状态。因此,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杨仍驾驶机动车被记满12分的行为,已进入适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时间范围。
法院查明,杨在2003年9月至11月期间四次违反停车规定,共被罚款20元。2003年11月24日,他的违章记分达到了12分,在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前,罚款已经全部缴清。2005年3月17日,杨被通知参加相关研究。在此期间,杨的驾驶证没有被暂扣。
2004年11月24日,北京龙泽苑置业有限公司司机杨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主干道中关村桥西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与道路护栏发生接触。认定交警司机杨负事故100%责任。为此,龙泽源公司花费3.2万元用于车辆维修,并赔偿北京共联公路连接线有限公司路产损失1.12万元。随后,龙泽源公司向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定杨某违法记分已达12分,以杨某驾驶证作废为由拒绝理赔。故双方诉至法院,龙泽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3200元。
违章记分已经达到12分,司机还在路上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满分驾照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满分司机工作的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4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保险公司拒赔12分驾驶人事故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驾驶人杨某具备驾驶资格,责令保险公司赔偿完美驾驶人所属公司车辆维修费3.2万元、道路护栏维修赔偿金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