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福建省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30元
关于明确女职工医疗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了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的权益,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考虑到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现决定对我省女职工保健费标准规定如下:
【/s2/】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费用。所需资金可由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拨款,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从公用经费中拨款。卫生费标准将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总工会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