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积分落户政策什么时候取消
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便于根据南京社会发展实际及时调整修订,南京2021 未设定具体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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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江苏省实施的《办法》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但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因不可抗力难以认定工伤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的,应当将《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职工所在单位。中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