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一览
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运输的,应当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各省公路管理机构, 自治区、直辖市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必要时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统一办理;
(二)省、自治区内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或者直辖市内跨区、县超限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批准;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超限运输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批准;
(四)在区、县范围内超限运输的,应当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批准。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批准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2。重型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前,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出发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申请机关需要列出超限运输经过的公路沿线所有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始发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所有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联合审批,必要时交通运输部可以统一组织协调办理;
(二)在省、自治区内跨区市运输或者在直辖市内跨区、县运输的,应当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批准;
(三)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运输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批准;
(四)在区、县范围内运输的,应当向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