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原文[S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和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在新的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生活,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本市的非南京户籍人员。
国家和省对积分落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通过积分对拟在本市落户的人员(以下简称“意向人”)的条件进行量化赋分,使意向人达到规定分值后,可将其户口迁入本市市区。
第四条积分落户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归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管理、教育、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学历证书、居住、纳税、科技成果等方面的积分管理。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六条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3)无严重犯罪记录。
第七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加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值是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值。
第八条基本指标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连续居住年限。
(一)按意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按月缴纳积分。
(二)根据在本市居住的意向,每月计分。
(三)参加苏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我市缴费并分配积分;居住在苏州的,视为居住在我市,并被扣分。
第九条。感兴趣者的积分包括:
(1)年龄状况。
(二)国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门认可和承认的国内学历(学位)。学历(学位)以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4)兵役。
(5)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不超过90分。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6)婚姻状况。
(七)纳税人、金额、期限等。
(八)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
(九)国家、省、市综合性奖项。
(十)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
(十一)科技成果的种类及在本市的实际应用和效益创造情况。
(十二)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行业。
同时,如果你有“纳税”和“促进就业”加分指标,则只计算一个加分指标,由有意者选择。
同时,有“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层次”加分的,只计一个加分,由有意向者选择。
第十条扣分指标是指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犯罪记录、传销等。列入本办法附表。
第十一条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和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结算标准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累计得分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落户前,利害关系人相关条件和积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条取得落户资格的人员,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应在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拥有房产产权证的住宅房屋落户的,登记为一个家庭。
不符合前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持有房地产权证的居住房屋、政府向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居住房屋、已与单位承租的居住房屋、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明的居住房屋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有意向录(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所在地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应当在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居住地址的社区住户中进行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取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其落户。随迁,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五条对积分落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安部门举报和投诉;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经核实有异议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积分落户中了解到的人员信息的规定对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就业创业并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资格条件,经政府授权的鉴定机构评估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期限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期限(含缴纳社保的期限)。
(6)税款缴纳是指已依法申报缴纳的税款,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包括罚款、已查补追缴的税款。
第十九条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郑宁桂字〔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