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9版)》和《关于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九个严禁”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2022〕25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针对各类风险群体的控制措施
(1) 出入境人员。控制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核酸检测。
(二)密切接触者控制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进行核酸检测。隔离控制期从最后一次暴露开始计算,解除集中隔离后,以“点对点”闭环方式返回居住地。
(三)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控制措施调整为第1、4、7天分别进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体温和症状监测、核酸检测。密切接触者前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阳性结果的,该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切接触者)将调整为密切接触者,按密切接触者管理。
(4) 疫情相关场所暴露人员。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接触过婚(丧)宴、餐馆、超市、商场、农贸(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封闭场所,但不符合密切接触和密切接触原则者,控制措施为测定后第1、3天进行核酸检测。
(5) 有在高危区域停留7天史的人员。控制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在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管理期从离开风险区域开始。
(六)在中等风险地区有7天居住史的人。控制措施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在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管理期从离开风险区域开始。
(七)在低风险地区有7天居住史的人。控制措施调整为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做好健康监测。
(八)高风险岗位的员工。对冷库、国际航班、集中隔离场所等高危岗位需要闭环管理的,应严格执行闭环管理措施。,直接接触出入境人员、进口冷链货物和环境。离职后控制措施调整为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在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流通销售环节发现核酸检测项目阳性后,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消毒,并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接触阳性物品和同批次物品的员工采取的控制措施为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采样时间至少相隔24小时),其中接触频率高的员工采取7天家庭健康监测,第1、4、7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九)陆路边境口岸城市外流人员。离开陆地边境口岸城市的人员需要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当当地发生疫情时,离开陆地边境口岸城市的人员应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社区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他地区要查验陆路边境口岸和城市人员流入的相关证明。
(十)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纳入社区管理。控制措施调整为对新冠肺炎出院(舱)感染者及其居民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分别在第3天和第7天进行核酸检测。
(xi) 无症状感染者。在收容所医院(或指定医院或次级指定医院)进行为期7天的医学观察。第6、7天采集鼻咽拭子进行核酸检测(采样时间间隔至少24小时)。比如两次核酸检测N基因和ORF基因的Ct值≥35(荧光定量PCR的限值为40,下同),或者为阴性(荧光定量PCR的限值小于35,下同)。如果达不到上述条件,我们将继续在收容医院集中隔离,直至达到出站标准。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做好病情监测,达到确诊病例诊断标准后,及时纠正为确诊病例。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应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二。风险区域的划分和预防
取消完好控制区、控制区和预防区的划定标准和控制措施,统一调整高、中、低风险区的划定标准和控制措施为:
(1) 高风险区域。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的区域,以及活动频繁、疫情传播风险高的工作场所和活动场所,划定为高危区域。原则上以居民小区(村)为单位划定,采取“留在室内,提供上门服务”等封闭管控措施。高危地区降为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的中危地区,中危地区降为连续3天无新增感染的低危地区。
㈡中的风险区。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会停留和移动一定时间,工作场所、活动场所等可能存在疫情扩散风险的区域将被列为中等风险区域。根据排查研判结果划定风险区域范围,采取“无人出区、错峰取物”等控制措施,连续7天无新增感染者降至低风险区域。
(3) 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区域为低风险区,应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预防措施。低风险地区的人们在离开他们的城市时应持有48小时阴性核酸检测证书。
中高风险区全部解除后,各县(市、区)将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当地疫情暴发后,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9版)》的有关规定,划定高、中、低风险区域,并根据疫情传播风险组织专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给予专业指导和支持。
三。核酸检测
(1) 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外来人员、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
住院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健康监护期间,应当实行“单采单检”,即单独采集个体标本,单管进行核酸检测,不得混采混检。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应在12小时内反馈实验室检测结果。
(二)关键岗位或场所的人员
每天检查一次人群:跨境运输司机、清洁工、维修工、口岸进口货物搬运工、进口冷链食品储存加工企业一线工作人员、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综合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相关医务人员、海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其他直接接触进口人员和货物的一线工作人员。
每周检查两次人群:快递、外卖、酒店服务、装修装车服务、口岸管理服务人员、交通服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市场工作人员等。、以及发热门诊以外的普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果辖区内出现1例或1例以上本地阳性感染病例,应根据疫情传播风险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适当增加核酸检测频率。
重点场所和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养老和儿童福利领域的服务机构、精神病医院、监管场所、生产车间、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若辖区内出现1例及以上本地阳性感染病例,应及时完成所有员工的核酸检测,并可根据检测结果和每日至少20%的疫情传播风险或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随访。
(三)中高风险区域
在实施围堵或控制后的前三天连续进行三次检测,第一、三天完成两次核酸检测,第二天进行一次抗原检测。后续测试的频率可根据测试结果确定。在解除封锁或控制前的24小时内,应对该地区所有人员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在高危地区,可在已发现阳性感染的建筑、院落进行抗原检测,阴性感染后可有序进行核酸检测。
(四)低风险地区
根据疫情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人员排查治理情况,科学确定低风险地区核酸检测的人群范围和频率。进行核酸检测时,会在附近设置采样点,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然后启用。
(5) 区域核酸检测策略
1.沈阳和大连
疫情爆发后,根据目前的调查判断,传播链条不清,风险场所和人群多,风险人群流动性大。当有疫情扩散的风险时,将在疫情所在地区每天进行一次所有人群的核酸检测。连续三次无社会感染的核酸检测后,每三天再进行一次所有人群的核酸检测,可停止所有无社会感染人群的核酸检测。
在其他活动频繁、停留时间长的区域,可以在流动调查的基础上,指定一定区域对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所有员工原则上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连续三次无社会感染可停止核酸检测。
出现跨区域的大范围社区传播时,由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是否对全市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2.其他城市
疫情发生后,根据目前调查的判断,在传播链不明确、风险场所和风险人群较多、风险人群具有流动性、疫情有扩散风险的情况下,疫情所在城市的城区将每天对所有人群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连续三次无社会感染的核酸检测后,每三天再进行一次全民核酸检测,无社会感染的可停止全民核酸检测。
在市区外,以流动调查为基础,划定一定区域,对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所有员工原则上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连续三次无社会感染可停止核酸检测。
3.农村地区
疫情爆发后,根据调查判断,传播链不清晰,风险场所和人群多,风险人群流动性大。当疫情有扩散危险时,对疫情所在的自然村、乡镇、县城的所有涉案人员,每天检测一次。连续三次核酸检测后,所有人每三天再检测一次,非社会感染人群均可停止核酸检测。
当疫情蔓延到多个乡镇时,我们将根据对疫情的调查判断,扩大范围对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所有员工原则上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连续三次无社会感染可停止核酸检测。
(VI) 标准化的核酸检测
各城市要统筹规划,在城市重点部位、公共交通站点、人口密集的居民区、企业聚集区、学校、超市等农村人流量大的场所,采取“固定采样点+便捷采样点+流动采样点”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核酸采样点,构建从城市步行15分钟的核酸“采样圈”。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全体员工核酸检测频率。
四。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的防控
(一)重点场所
人员密集,空封闭且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场所,如车站、港口、机场、码头、公共交通(汽车、火车、飞机、地铁)、物流园区、核酸检测点、农贸(集贸)市场、宾馆、商场超市、健身娱乐场所等。
正常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对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进行健康状况登记、体温检查和健康码检查,只有体温正常、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工作人员应始终佩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或以上防颗粒物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或乘客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对新冠肺炎18岁以上符合接种条件的目标人群进行一剂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
当地疫情发生后,应严格进行固定员工和临时员工的健康监测,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如有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不可带病上岗。严格控制进场人数,按照正常客流50%的标准控制人流密度。在办公场所,应该安排员工分散坐在不同的位置上。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家庭办公、分散办公等措施。严格检查进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顾客的体温、健康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者方可进入。
㈡主要机构
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或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领域的服务机构、养老院、监管场所、高等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培训机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建筑工地等。,应严格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
在正常的疫情防控期间,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健康监测,并建立健康台账。如果出现发烧、干咳、疲劳和喉咙痛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在单位门口检查工作人员体温,检查来访者体温,检查其健康码并登记。只有正常人才能进入。工人应根据其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佩戴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防颗粒物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以及一次性手套。对新冠肺炎18岁以上符合接种条件的目标人群进行一剂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
当地疫情发生后,应严格进行固定员工和临时员工的健康监测,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如有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不可带病上岗。严格检查进入机构人员的体温、健康码、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者方可进入。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门诊管理,严格预检分诊,通过预约控制就诊人数,住院区实行封闭管理。儿童福利领域的养老院、护理院、服务机构和监管场所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视频探视等措施,不得举办聚集活动。高校要采取封闭式管理,加强各类聚集活动的审批管理,非必要不得组织大型聚集活动,限制在教室就餐,加强教室和宿舍通风,合理设置快递点。学校和托儿所可以停止线下教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采取错时上班、弹性工作制或家庭办公,不在教室提供餐食。
(三)关键人物
重点场所和机构的工作人员、感染风险高或抵抗力低的人群,包括医务人员、出入境、海关和市场监管系统一线人员、警察、环卫工人、保安和保洁人员、港口运输从业人员、快递人员、水电气工作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当地有疫情地区的救助人员。
在常态防控疫情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科学佩戴口罩,做好手部卫生,保持规律生活和充足睡眠,注意咳嗽礼仪,强化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重点人群健康防护技能。
当地发生疫情后,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果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要及时就医,不要带病上班、上课。避免聚会、聚餐、婚丧嫁娶等聚会活动。抵抗力差、有基础疾病的人,少出门,不去人多的地方,尤其是通风不好的地方。
动词 (verb的缩写)聚集疫情的判定
标准为:在同一学校、居民区、工厂、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一周之内。
不及物动词疫情信息发布
疫情发生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在5小时内发布疫情情况、危险区域等相关信息。疫情信息以网络直报数据为准,不晚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每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机制。
七。相关要求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家医学观察期间,应安装门磁。不出门,拒绝一切来访。因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外出,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实行闭环管理措施。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应当每天早晚测量体温和自我健康状况,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
㈡家庭健康监测。家庭健康监测期间不要外出。因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佩戴N95/KN95防颗粒物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家庭健康监测员每天早晚测量体温,做好症状监测,如实向社区(村)报告。
(三)对核酸检测的要求。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人员在解除管理措施前不需要同时采集样本和检测。如物品或环境核酸检测呈阳性,在解除集中隔离前可排除被隔离物感染的可能性。
本通知相关政策自2022年6月27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9版)》执行,各地不得加码。
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