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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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2019年12月20日至29日,市房产局对《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调整后的政策进行了解答:

在此轮政策修订中,农民工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门槛有所调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

考虑到公租房的筹建需要一定的周期,以及农民工对居住地位置的实际需求,应加大租赁补贴的保障力度,适度降低农民工申请租赁补贴的准入条件,帮助其灵活选择合适的住所。

2011年10月21日政策解读原文: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解读

1.什么是公租房?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向城市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办法》第三条)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相比,公共租赁住房有以下区别:

(1)保证不同人群。廉租房保障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保障性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2)租金标准不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并低于公有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考市场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70%。(《公共租赁住房办法》第三十六条)

(3)面积标准不同。廉租住房单幢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左右;公共租赁住房的邢弢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

2.公租房保障什么样的人?如何识别申请人?

回答: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农民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大专院校毕业未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工作,非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申请人的身份由城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核确定。

3.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申请?有哪些相关的管理措施?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5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保障标准。年满35岁的单身人士可以作为独立家庭申请。

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2.家庭收入证明;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等需要提交的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人口进行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然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进行审核。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报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

新职工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高校毕业当月起不满五年的;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整,有稳定的收入;3.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本人(包括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过公有住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以下证明材料:1 .申请人及合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本或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4.大专院校毕业证书;5.婚姻状况证明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连同分配方案在本单位公示。用人单位按照公示的计划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分配方案和分配情况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固定收入和支付能力证明;3.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4.我和配偶在本市已无私拥有房屋,未租住公房。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以下证明材料:1 .申请人及合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2.户口本或其他居住证明;3.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4.婚姻状况证明;5.其他需要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10天。无异议或公示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公示的分配方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公示和分配方案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用人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根据用工期限约定租赁期限。

此外,在本市就业期间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市级以上共青团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或“杰出青年”称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综合竞赛成绩前三名的农民工,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0年以上的人员,经市政府认定后,可以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

4.公租房的分配原则是什么?细则是如何规定公租房的租赁期限和租金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供应是多渠道、轮候制、就近安置。轮候名单按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考虑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家庭,以及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办报告。经重新审核,确认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撤销原审批决定。选房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选房号不得更换。

申请人不接受承租房屋、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对住房困难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首次租住公租房满5年,租金标准(含物业费,下同)不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70%。承租人应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交纳保证金。政府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并定期调整和公布。新员工的初始租赁期限为3年。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应与建设期限相适应,租金标准由单位确定,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市场同类住房租金的70%。

5.公租房主要分布在哪里?什么时候能完成?

答:未来五年,全市各区县、各产业园区、各职能部门将组织公租房建设。由市政府统筹的公租房将在四大保障房片区按比例建设,大约在2012年至2013年陆续交付使用。

6.保障房保管不好的,要赔偿。怎么补偿?

答:对于租住公租房的群体来说,妥善保管公租房设施是权利义务平等的具体体现。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将约定设施损坏赔偿条款。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设施损坏或丢失的,房屋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什么情况下会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租房?

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者转租的;(二)改变租赁房屋的居住用途;(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租赁房屋居住的;(四)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五)获得其他形式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改正的;(七)根据租赁合同应当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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