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辆扣押
扣押交通事故车辆只是为了车辆的技术故障鉴定,即事故是否由车辆本身的机械故障造成。所以一般扣押期为7天,如有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10天。而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往往会扣押事故车辆作为财产抵押,但交警队不会这么做,因为他们没有这个权利。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车辆保全,车辆保全可以作为暂时支付房贷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车辆只能在案件结束时放行,但如果事故车辆是营运车辆,比如公交车。货车,因为扣押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财产保全方,也就是起诉方承担。这个损失要根据具体车型来定,最好协商解决。
二、交通肇事车辆扣留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事故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事故车辆一般仅限于检验鉴定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的需要。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时间也与检验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有关。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通知当事人在取得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后五日内完成检验鉴定。
根据检验鉴定的时间要求,一般情况下,现场勘查五天内会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检验鉴定;检查鉴定一般在20天内完成,经批准可延长10天。也就是说,在检验鉴定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5日。
当然,如果当事人对这个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相应延长车辆扣留时间。
三、交通事故汽车的有关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