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政策解读
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一、公告背景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实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制度。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公告中的特定主体和特定房屋类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二)专业化和大型住房租赁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不少于100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持有或经营的租赁住房单元(间)数量或面积,按照企业在政府租赁平台上登记的上季度平均值确定。
(三)“商业出租”住房
“商转租”住房是指已建成且未售出的商品住房,按规定转为租赁住房用于居住。
(四)住房“由工作改为租赁”
工业转租赁住房是指园区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现有建筑,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用于居住。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2020年10月1日前签订租赁合同并通过政府租赁平台进行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备案的纳税人,按照纳税申报期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