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纤维素水解2022-08-22  23

南京江北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2020年5月26日,南京江北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

具体解读:

问:这个方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食品安全犯罪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中国南京(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线索。

问:哪些行为可以举报?

答: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举报,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问:有哪些举报方式?

答: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

举报电话是:12345和12315。

问:什么情况可以被认为是对成功举报的奖励?

答:举报信息不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先掌握,而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判决。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符的,不予奖励;最终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不计算其他违法事实的奖励金额。

同一线索分别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个举报人。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举报奖励一件事。同一举报事项在其他单位已经获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被举报的情况不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先掌握,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核实真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符的,不予奖励;最终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不计算其他违法事实的奖励金额。

问:举报有什么奖励?

答:被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的符合程度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没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一致的,按罚没金额的5%-8%(含)给予奖励;以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奖励3000元;

二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按罚款、罚没款的3%-5%(含)给予奖励,以此计算不足1500元的,奖励1500元;

三级标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的,按罚款和没收款项的1%-3%(含)给予奖励。如果这500元比这个计算出来的少,就奖励你500元。

举报所涉案件不涉及罚没金额、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类型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的,可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奖励。

特殊情况下,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实得到有效制止的,经新区食安办批准,办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酌情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决定作出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奖励金额,并从中扣除已经预先给予的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新区食安办审核批准,奖励金额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问:合理举报如何获得奖励?

答: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品;逾期未领取奖金并能说明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奖励。

问:举报不奖励的有哪些?

答:

1.负有法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举报的;

2.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举报人以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与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有关的证据并举报的;

4.报告标签、说明书中不影响产品食品安全、不会误导公众的缺陷;

5.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

同时,虚报材料,冒领奖金;未对举报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调查的;泄露举报人信息、向举报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其逃避查处的;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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