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021年第四季度继续延迟缴纳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部分税收政策,缓缴期继续延长6个月。
2.2022年一、二季度延迟缴纳部分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型制造企业可缓缴50%的规定税费,小微制造企业可缓缴全部规定税费,期限为6个月。
(二)加大增值税期末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次性返还小微企业存量免税额。
1.自2022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和免税额;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从2022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股票津贴。
(三)继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减免力度,扩大适用范围。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预付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付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未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㈥1。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愿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可按其单位价值的100%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