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自建房建设期限时间
申请人应当自发放农民住房建设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竣工并完成验收。农民住房建设批准文件逾期的,应当重新办理。
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电、供水部门申请安装临时水电设施,凭农民住房建设等相关批准文件向混凝土搅拌站等企业购买混凝土,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查验。各镇街定期组织对混凝土搅拌站的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农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建筑工地必须悬挂公示牌,标明农民住房建设、建筑楼层、面积、施工单位和人员等相关批准文件。应予以公布,并自觉接受政府和村民的监督。
农民住房建设纳入镇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农民住房建设完成后,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有”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农民住房进行实地检查,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建设验收意见表。建设单位可凭《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表》向供电、供水部门申请正式安装水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