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自建房的“一户一宅”是什么意思?
农民安居房的建设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S2/]
“一户”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家庭: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
2.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家庭。
3.离婚后,无宅基地的一方再婚,无宅基地的一方可以是一家人。
“一房”是指每个村(居)家庭都能享受的农民住房保障权益,即建筑投影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投影面积的4倍。拥有农民公寓的,应当扣除农民住房保障权益,确保农民住房保障整体权益不超过上述规定。
每个村(居)家庭都可以享受解珍辖区内批准的农民住房保障权益。各镇街应结合农民住房台账建设,核实各村(居)家庭可享受的农民住房保障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户一宅”:
1.村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所有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投影面积、农民安居房和农民公寓总建筑面积不超过该家庭可享受的各类农民住房保障权益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2.村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进行分户,户数大于或者等于村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宅基地数量的,可以认定为“一户一宅”。
3.村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户居住,但不单独居住。其名下所有宅基地上建筑物投影面积、农民住房单元和农民公寓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分户后可享受的各类农民住房保障权益之和的,可认定为“一户一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