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石家庄的条件如下:
(1) 全面放开县(市)镇落户限制。在我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申请当地常住户口。稳定住所包括符合居住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住房、合法自建住房和借用住房,以及政府和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下同)。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落户县城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
(2) 有序放开城市落户条件。在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当地常住户口。
1.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合法固定的地址定居。合法住所包括符合居住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商品房和合法自建房(下同)。
2.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或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从事自由职业并已申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3.获得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落户。
4.在我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落户。
(3) 放开直系亲属在城镇避难的限制。具有市区、县(市)及所辖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限制,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及其他直系亲属均可申请投靠落户。属于我市户籍的常住户口人员(不含人才中心在校生),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需由户主提供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对于落户单位集体户常住户口,需要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家庭户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建立。
(4) 放宽普通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术工人或企业所需的中专及技术人员,本人可在我市市区、县(市)及所辖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镇申请落户。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市。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大型企业和骨干企业急需特殊人才、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人员,自愿迁入我市的,可将户口落至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社区公共地址或亲属户, 并同时允许其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随其落户。
政策来源:http://www . sjz . gov . cn/col/1496388962334/2017/06/02/1496393549023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