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过程
外国人凭所需资料向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届时将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当日完成资金回笼。发现审计业务需要核查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是否准予撤回的决定通知本人。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外国人,应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应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
柜台可以自己取,也可以委托单位经理取。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提取数据
一、全款购房外地人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者的身份信息
外国人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国籍的,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关系证明(双方在民政部门结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双方在境外结婚的,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及中文译本。)。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以此标准提供。配偶为外国人的,应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采购信息,根据采购性质,提供以下信息
1.购买商品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和全额购房发票(全额专用收据)。
2.购买私有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住房过户后的房产证、全款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外地人与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共同购房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其他购房人签署的放弃提取共同购房住房公积金声明。
二。外地人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根据贷款还款情况分期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者的身份信息
外国人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籍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关系证明。配偶为外国人的,应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下列情况,需提供贷款还款证明:
1.组合贷款的按揭部分已偿还的,应提供按揭还款证明。
2.2015年10月1日前还清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公积金还款证明。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当提供还款凭证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收据。
三。外地人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先办理首付款一次性提取手续,再办理分期还款的提取手续。
(a)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信息
1.购买者身份信息: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籍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关系证明。配偶为外国人的,应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购房信息与“自有住房全款”提取的购房信息相同。
4.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借款人签署的允许管理部门查询其信用信息的授权书。
5.外国人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当按照共同借款人关系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应当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借款人与上述非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应提供其他借款人签署的放弃和提取共同购买住房公积金声明。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外国人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2.贷款还款凭证。
四。外地人租房,交房租,可以分期提取住房公积金。
(a)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信息
1.承租人身份信息: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配偶为中国籍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夫妻关系证明。配偶为外国人的,应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租赁和相关信息:
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天津市个人租赁住房专用发票或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转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承租人及配偶签署的查询自有住房信息授权书及查询信用信息授权书复印件。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外国人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2.未用于提取的发票;
3.承租人及配偶签署的自有住房信息查询授权书。
五、外地人与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销户。
(一)身份信息的提取
外国人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2)支持材料
与外国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按劳动关系终止事由及时办理盖章手续的,应当提供与外国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外国人在华工作许可注销证明。
请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