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自建房报建层数
东莞自建房建筑原则上不得大于4层,建筑总高度不得高于16m。
改建、翻建、新建农房的,应当符合下列建设标准:
(一)每户建设农村住宅使用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农村住宅正投影不得超过宅基地用地红线。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4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6米。一层及以上楼层自愿让出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符合总建筑面积要求的,允许层数放宽至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3米。
(3)允许建设顶层梯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3米(需要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采用《农村房屋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使用时,梯间的建筑面积和高度计入总建筑面积和高度。
(4)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建筑总高度。
(5)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6)临街的农村房屋要给道路红线让路。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和建设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红线(含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