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本市正式号牌的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车辆转移手续。
(二)逾期未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三)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四)法院和其他部门扣押、抵押的财产和“被盗”的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5)车辆方向正确,车辆档案电脑信息中标注“不予过户”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二。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一)转入方应当填写《机动车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登记表(辅助表)。
(5)乘车人和过路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车辆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及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六)下列特殊情况也需要提供材料:
1.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证明。
2.工程抢险车、施工车辆需要转让的,应当先变更使用性质,由通行方提供许可额度。
3.港澳居民、台湾省居民、外国人(黑色号牌或Z号牌)、领事馆车辆过户给当地单位和国内居民的,须由过户方提供车牌金额。过户时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车管所档案室出具的查询联系单。
4.如果从初始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将单位车辆转让给个人,被许可方必须提供许可金额。
5.公务用车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三年后可以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满三年的,由持证人提供牌证金额,日期从行驶证初次登记之日起计算。
6.留学回国人员和经特别批准的自有汽车、摩托车,自初始登记之日起五年后方可转让;五年未办理转让手续的,受让方应提供许可金额。
7.本市公安系统内“P”号牌和“沪O”号牌车辆的过户,必须经市局后保处装备科批准。
三。处理程序
(1)车主携带所需材料到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市场指定人员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
(2)办理完机动车过户手续后,将机动车登记表(辅助表)送到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辆管理部门。
(3)下列情况过户不需要进入交易市场,车辆凭第二条所列材料行驶至浦东车检场3号楼在用车受理窗口9。1.人民法院调解、固定或者判决机动车所有人过户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
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机动车所有人转让的,以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3.继承、赠与或者同意清偿债务的机动车,应当使用继承、赠与或者同意清偿债务的有关文件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
4、国家机关调拨给下属单位的机动车辆,凭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四。接受的时间和地点
(1)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管所浦东验车场。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8:00;
周五8:30-15:30
2.验收地点:湖南公路2638号北门。
(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1.上海二手车市场
上海市安亭镇曹安路5551号,邮编59572266
2.上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中山北路2907号62166720
3.上海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沪闵路5782号,邮编64987265
4.上海浦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865号,邮编38960033
5.上海安亭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安亭镇曹安路5555号,邮编59572340
6.上海崇明机动车交易市场
上海崇明县南门路93号,邮编59611157
动词 (verb的缩写)收费标准
10元行驶证/总价[94]783号
七、监督(投诉)电话
56316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