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区雨花区重点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2020〕3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2021〕8号),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委办公厅根据《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人才集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以下简称雨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雨花区重点人才认定工作由雨花区委组织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心(以下简称“区人才中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三条在雨花区用人单位工作,符合《雨花区年度重点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条件的人才,可由其所在单位申报为重点人才。单位应在雨花区注册,在雨花区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支持措施
经认定的骨干人才在区块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享受以下待遇。
第四条贡献奖励。街区骨干人才自就业之日起前三年内,每年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8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重点人才符合区级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同类奖项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租金补贴。长期未买房、不享受市级等优惠政策的骨干人才在雨花区租房的,按照1000元/月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第六条购房补贴。在雨花区首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不享受市级补贴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如果先租后买,就要扣除已经领取的租房补贴。
第七条儿童入学。重点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无房无户的重点人才入学前需至少缴纳长沙市近一年社保)。
第8条配偶的就业。骨干配偶愿意到雨花区工作,个人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相关部门协调优先就业。
第九条体检。人才每2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第四章认证程序
全年进行人才认定申报,定期进行集中认定。
第十条企业申报。填写《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区雨花区重点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人才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和人才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
(三)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个人社会保障保险证明(外籍人才可不提供);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人才须提供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证书或台湾省学历学位证书);
(五)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6)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七)聘用或任用证明;
(八)按薪酬标准申请认定的,应提供近一年企业薪酬发放的财务凭证、银行对账单和个人纳税记录;
(9)符合年度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研究课题结题材料等。
第十一条预审。申报单位将材料提交区人才服务窗口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不予通过;通过初审的,区人才中心将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审查。区人才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照年度目录进行集中评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结果。如果失败,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对不能确定的特殊情况,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形成拟确定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批准和公示。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认定人员名单进行审定,审定后通过区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张贴。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进行发文公示,纳入区人才中心信息库管理,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关键人才培养,建立关键人才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重点人才的岗位变动及相关信息,用人单位应及时反馈至区人才中心,并变更信息库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被认定的骨干人才,充分享受贡献奖、租房补贴、住房补贴、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健康体检等政策和待遇的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或者认定结果:
(a)学术和成绩欺诈;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被纪检监察部门检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期间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本办法与省、市、区现有政策有重叠的,按照“高标准、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区人才中心负责解释。
附:2021年雨花区重点人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