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医保报销办理材料
住院费用报销材料: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广西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处理表》,原件1份。
(二)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需提供:
1、《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门诊病历,核对原件;
3.疾病证明,原件1份;
4.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1份;
5.住院费用发票原件1份(如发票原件遗失,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6.与住院费用发票相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7.居民身份证件,并查验原件;
8.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广西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处理表》,原件1份;
9.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南宁市定点医院直接结算的,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非直接结算的说明,原件1份;
10.查看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原件;不能提供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及其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可核对原件。
门诊费用报销材料:
(1)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需提供:
1、《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门诊病历,核对原件;
3.疾病证明(仅限急诊观察用),原件1份;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如发票原件遗失,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5.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6.居民身份证件,并查验原件;
7、特殊原因不能在南宁定点医院直接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未直接结算的证明,原件1份;
8、被保险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验原件;不能提供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参保人直系亲属的银行卡及其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可核对原件。